通知公告
各有關單位,各區(qū)社會組織黨委,各直屬黨委,各市級社會組織:
為加強黨對社會組織的全面領導,促進全市社會組織健康有序發(fā)展,根據(jù)中共中央辦公廳《關于加強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的意見(試行)》(中辦發(fā)〔2015〕51號)、中共深圳市委辦公廳《深圳市社會組織黨的建設工作規(guī)定(試行)》(深辦發(fā)〔2018〕23號)等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現(xiàn)就進一步加強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工作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審核對象
社會組織登記成立、屆中變更、換屆選舉時的負責人人選,包括擬任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副會長(副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人員。
二、審核主體
?。ㄒ唬┦猩鐣M織黨委、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或社會組織黨組織上級黨委負責審核擬任社會組織會長(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等職務人員。
1.已成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有關人選,由該黨組織的上級黨委負責初核,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
2.未成立黨組織但有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有關人選,由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負責初核,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
3.未成立黨組織且無業(yè)務主管單位的社會組織有關人選,由市社會組織黨委負責兜底審核。
?。ǘ┥鐣M織黨組織、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負責審核擬任副會長(副理事長)職務人員。
1.已成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副會長(副理事長),由黨組織負責審核,審核結果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備案。
2.未成立黨組織的社會組織,副會長(副理事長)由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負責審核,審核結果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備案。
三、審核內容
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突出政治審核,主要包括負責人人選的政治表現(xiàn)、遵紀守法、廉潔自律等情況。
?。ㄒ唬┥鐣M織負責人人選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
1.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擁護中國共產(chǎn)黨領導和社會主義制度;
2.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質和道德品行;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5.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其他資格條件。
?。ǘ┯邢铝星樾沃坏模坏米鳛樯鐣M織負責人人選
1.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2.正在或者曾經(jīng)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3.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自刑罰執(zhí)行完畢之日起未逾5年的;
4.被撤銷登記或吊銷登記證書的社會組織負責人或者被取締的非法社會組織負有責任的人員;
5.正被列入嚴重違法失信名單的;
6.其他不符合國家有關規(guī)定的情形的。
四、審核方式
(一)會長(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法定代表人人選實行審核制,主要采取函調、個人承諾、核查核對和公示四種方式,必要時采取實地審核方式。
1.函調。社會組織填寫《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匯總表》,由社會組織、審核單位黨委(黨組)蓋章;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填寫《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表》,由主要工作單位黨組織或人事部門、社會組織加蓋公章;除機關、事業(yè)單位和國有企業(yè)人員外,須提供有無犯罪記錄證明和個人信用報告。負責人人選在企業(yè)擔任法定代表人的,還須提供相關企業(yè)信用報告。
2.個人承諾。由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按規(guī)定格式作出承諾,并在承諾書上簽字。
3.核查核對。各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社會組織黨組織上級黨委按照審核內容,對擬任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進行核查核對、出具意見加蓋公章。
4.公示。民政部門對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進行公示。
5.實地審核。核查核對過程中認為有必要或者公示期間有問題反映時,由上級黨委、各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或市社會組織黨委進行實地審核。通過對負責人人選的原工作單位、現(xiàn)工作單位、有關上級單位、業(yè)務主管單位、行業(yè)管理部門、街道和人事部門進行座談、走訪,了解有關問題。對確實存在不符合任職條件的人選,應說明情況并退回相關資料。
?。ǘ└睍L(副理事長)人選簽署個人承諾書,遞交至黨組織或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審核,黨組織或社會組織出具審核報告并加蓋公章(新登記成立社會組織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黨組織書記或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簽字。
五、審核程序
?。ㄒ唬L(理事長)、監(jiān)事長、秘書長和法定代表人人選審核程序
1.人選應在履行民主選舉、聘任等程序30個工作日前,報上級黨委、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或市社會組織黨委審核。報送材料主要包括:
?。?/span>1)《關于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的請示》,請示內容包括社會組織名稱、業(yè)務主管單位、組織架構、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名單等;
?。?/span>2)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有無犯罪證明;
?。?/span>3)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個人信用報告;
?。?/span>4)負責人人選擔任企業(yè)法人的,須提交企業(yè)信用報告;
?。?/span>5)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匯總表;
?。?/span>6)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表;
?。?/span>7)個人承諾書;
?。?/span>8)人選為在職或退休國家公職人員的,須提交在社會組織中兼職備案或批準文件。
2.社會組織黨組織上級黨委、業(yè)務主管單位黨委(黨組)或市社會組織黨委對人選情況進行研究、審核,審核未通過的,應及時告知并提出補充完善材料意見。
3.在民政部門官方網(wǎng)站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5個自然日。
4.對確認存在影響任職問題的人選,社會組織應重新申報其他人選。
5.公示期無異議的,由市社會組織黨委在《深圳市社會組織負責人人選審核匯總表》加蓋公章。
6.未經(jīng)審核或者未通過審核的人選,不得履行民主選舉等程序,不得擔任社會組織負責人。
?。ǘ└睍L(副理事長)人選審核程序
1.登記成立、換屆選舉時的人選應在履行民主選舉30個工作日前,簽署個人承諾書,已成立黨組織的遞交至黨組織審核,未成立黨組織的遞交至社會組織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審核,再由黨組織或社會組織出具審核報告并加蓋公章(新登記成立社會組織由擬任法定代表人簽字)、黨組織書記或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簽字。審核報告與其他負責人人選材料一并報市社會組織黨委。
2.屆中變更時的人選應在履行民主選舉5個工作日前,簽署個人承諾書,已成立黨組織的遞交至黨組織審核,未成立黨組織的遞交至社會組織監(jiān)事會(監(jiān)事)審核,再由黨組織或社會組織出具審核報告并加蓋公章、黨組織書記或監(jiān)事長(監(jiān)事)簽字。審核報告報市社會組織黨委備案。
各區(qū)可結合工作實際,參照執(zhí)行。
中共深圳市社會組織委員會
2023年11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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